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669號
KSEV,100,雄簡,669,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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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林欣頴
      張文菁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669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 年7 月20日上午9 時4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
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林欣頴於民國91年12月27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張文菁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35, 810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 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 期,而借款人於94年6 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95年7 月 1 日,詎被告自99年7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致積欠伊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 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 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4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
合計 1,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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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