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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0年度,1094號
KSEV,100,雄小,1094,201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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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094號
原   告 羅浮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家邦
代 理 人 劉松森
被   告 鍾冉妹
訴訟代理人 房立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一○○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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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