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安全法等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簡字,100年度,141號
MKEM,100,馬簡,141,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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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宗文 57歲民.
      劉海波 37歲民.
      許鶴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宗文劉海波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劉宗文處有期徒刑陸月,劉海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鶴齡犯海洋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非法輸送油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1項,海洋汙染防治法第39條第1款,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海洋汙染防治法第39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公私場所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17條第1項規定者。
海洋汙染防治法第17條第1項:
公私場所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及化學物質或排放



廢(污)水者,應先檢具海洋污染防治計畫,載明海洋污染防治作業內容、海洋監測與緊急應變措施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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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