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劉庭瑞
送達代收人 馮福仁
上原告與被告黃焜源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