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330號
FYEV,100,豐補,330,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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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劉庭瑞
送達代收人 馮福仁
上原告與被告黃焜源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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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