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311號
FYEV,100,豐補,311,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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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11號
原   告 黃議寬
法定代理人 黃富桂
      邱素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錫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7,3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及被告王錫欽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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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