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核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柳涵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恩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5,87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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