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278號
原 告 新中元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伯陽
訴訟代理人 吳坤達
被 告 蘇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