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鼎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12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鼎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肇事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坦承犯行,犯罪後 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 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並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4、第74條第1項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