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24號
原 告 劉金主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莊明憲
被 告 協進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郅潔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 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