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04號
KSDV,99,重訴,204,201107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徐瑋章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真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新安律師
被   告 陳涵儀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吳長恩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忠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招
參 加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代 表 人 賴清祺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黃亦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1/1頁


參考資料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