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12號
原 告 黃錫聰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 告 魏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後之高雄市第1 屆里 長選舉苓雅區建軍里選區之候選人(下稱系爭選舉),經於 民國99年11月27日舉行投票後,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 月2 日公告被告當選。惟被告為圖勝選,竟於選前與附表所 示之人共謀由彼等虛偽遷徙戶籍至建軍里內,進而於系爭選 舉投票支持被告。被告之行為已違反刑法第146 條第2 項規 定,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於系爭選舉之當 選無效等語。
二、被告抗辯:(一)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高雄市○○區○○里 ○○鄰○○路191 號(下稱系爭澄清路地址)房屋是伊配偶蘇 昆明所有,出租予蘇昆明之兄長蘇高鋒全家(即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居住,邱鼎鈞亦住在該處,而邱鼎鈞業經前案即 本院95年度選字第8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選上 字第6 號當選無效事件認定是幽靈人口,應與本案無關;胡 壽長夫妻原與兒子住在同棟大樓,嗣後兒子與媳婦離婚,媳 婦不讓胡壽長繼續居住,兒子便拜託伊讓胡壽長先搬到樓下 來住,並將戶籍遷入該處,後來胡壽長夫妻生病,兒子亦因 案入獄,伊通知胡壽長之女兒前來協助胡壽長夫妻就醫,胡 壽長夫妻約自98年底即未住在該處;伊不認識張文成,不知 為何會設籍該處;侯玉玲則與蘇高鋒之子蘇紘慶原為夫妻, 兩人吵吵鬧鬧,伊不清楚實際設籍狀況如何;宋健勝與張阿 秀夫妻於94年間原是房客,於96年以前已不知去向。(二) 附表編號11至17所示高雄市○○區○○里○○鄰○○路266 巷 3 號4 樓(下稱系爭建軍路地址)房屋則為蘇昆明之兄長蘇 昆宗所有,供蘇昆宗全家居住(即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 蘇高鋒之子女蘇紘慶、蘇宴仙亦有在該處出入,蔡祾一家人 曾住在該處,蔡明峻返回高雄期間亦會住在該處。但伊不清 楚何人是於何時遷入,彼等遷移戶籍亦無庸徵詢伊同意。原 告起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三、系爭選舉於99年11月27日舉行,候選人有被告與原告二人, 如附表所示之人當時係設籍在附表所示地址,均有參與投票 ,投票結果被告與原告之得票數各為793 票、722 票,高雄 市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2 日公告被告當選等情節,有當選 公告(本院卷第128 頁)、投開票所投開票報告表(本院卷 第124 頁)、選舉人名冊(本院卷第134 、135 、138 、13 9 頁)與附表所示戶籍謄本、申請設籍資料附卷可參,應堪 認定。又上屆里長選舉係於95年6 月10日舉行投票,由蘇昆 明當選,但蘇昆明於前案經判決當選無效,乃於96年9 月22 日補選,由被告當選,並於同年10月1 日就任等情,亦經兩 造所陳明,堪以認定。本件應審究之重點在於:被告是否使 附表所示之人虛偽遷移戶籍至建軍里,以取得系爭選舉之投 票權,進而投票以達被告當選之目的?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選人有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行為者,同一選舉區之候 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 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甚明。而刑法第146 條第2 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 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其立法理由略謂: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 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 代表性,若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 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為導正選 舉風氣,爰增訂該項規定。而現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有數 百萬人,其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 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 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其原因不一。然此與意圖支持特 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 不在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是該項係以意圖使特定候選 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為處罰之對象等語。申言之, 俗稱「幽靈人口」者所為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須以取得特 定選舉之投票權以支持特定候選人為意圖,進而於投票日實 施投票行為,且當選人與各該幽靈人口間,就該虛偽遷徙戶 籍之行為,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倘若設籍或遷徙戶籍 之行為,與特定之選舉並無關連性及目的性,或遷徙戶籍者 與候選人間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遷徙戶籍者並未進而 實施投票,即與刑法第146 條第2 項規定之要件有間,而不 構成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當選無效事由。 復按選罷法第128 條規定,選舉訴訟程序除選罷法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當選無效事
由,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 應就所主張有利於己之當選無效事由為舉證。經查:(一)系爭澄清路地址部分:
1、證人劉天當於100 年4 月25日證稱:伊住在澄清路187 號 9 樓之2 已有13、14年,距離系爭澄清路地址相隔2 、3 戶,該址共有3 層樓,內部有樓梯連通,均由1 樓大門出 入,伊於去年有看到2 、3 人出入,都是早上外出吃早點 經過時看到等語(本院卷第165 頁)。另據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 管理處高雄服務所函覆該址之水電使用情形:(1)關於 電費部分:該址1 樓於97年度之1 月份、3 月份、7 月份 無用電紀錄,5 月份用電1 度,9 月份、11月份均用電8 度;98年度之1 月份無用電紀錄,其餘月份均有用電,費 用從99元至1,179 元不等;99年度均有用電紀錄,費用從 274 元至891 元不等。該址2 樓於97年度僅有3 月份用電 3 度,其餘月份均無用電;98年度之1 月份無用電紀錄, 其餘用份均有用電,費用從84元至5,138 元不等;99年度 均有用電紀錄,費用從791 元至2,569 元不等(本院卷第 103 頁)。(2)關於水費部分:97年度之1 月份用水21 度、3 月份用水1 度,其餘用份無用水紀錄;98年度均有 用水紀錄,費用從245 元至766 元不等;99年度亦有用水 紀錄,費用從261 元至728 元不等(本院卷第51頁)。由 此觀之,系爭澄清路地址於97年至99年期間應斷斷續續有 人居住,並非完全無人使用。至於證人韓至綱於100 年4 月25日雖證稱:伊住在澄清路181 號12樓之2 已約有10年 ,與系爭澄清路地址位在同一棟大樓,但系爭澄清路地址 有獨立出入門戶,伊於去年每天經過時均未看到有人出入 ,晚間至少半年以上沒有亮燈,但最近有亮燈等語。然韓 至綱僅於路過時未見到該址有人出入,並非長期特別觀察 該址之出入情形,尚不足以遽認該址長期以來均完全無人 居住。
2、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蘇高鋒等四人為夫妻與子女關係,原 設籍苓雅區○○里○○路266 號,於95年12月27日遷至系 爭澄清路地址等情,有附表所示戶籍謄本、申請設籍資料 附卷可參。被告抗辯:系爭澄清路地址是出租予配偶蘇昆 明之兄長蘇高鋒全家居住等語,而原告並未舉證該址完全 無人居住或蘇高鋒等四人並未居住該址,已難認原告主張 蘇高鋒等四人為幽靈人口之情屬實。況蘇高鋒等四人僅在 建軍里內不同地址之間遷移,並未藉由遷移而創造系爭選 舉之投票權,亦與前述幽靈人口之客觀構成要件不符。且
所謂幽靈人口之構成應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為主 觀要件,而本件蘇高鋒等四人遷至系爭澄清路地址之時間 ,距離系爭選舉相隔將近4 年之久,其間尚有舉行上屆里 長之補選,尚難認蘇高鋒等四人遷移戶籍之初,即係基於 使被告於系爭選舉當選之主觀意圖而為。
3、附表編號2 、9 、10所示邱鼎鈞、宋健勝、張阿秀等人, 遷移時間距離系爭選舉已相隔將近5 年,其間尚有舉行上 屆里長選舉以及補選,尤其邱鼎鈞業經前案判決認定係為 使蘇昆明於上屆里長選舉當選而虛偽設籍之幽靈人口,要 難認彼等遷移戶籍之初,即係基於使被告於系爭選舉當選 之主觀意圖而為。另附表編號1 所示胡壽長之遷入日期, 距離系爭選舉亦間隔將近3 年之久,且被告辯稱:胡壽長 原住同棟大樓,係因家庭因素而遷至系爭澄清路地址等語 。原告並未舉證胡壽長於遷移戶籍之初,即具有使被告於 系爭選舉當選之主觀意圖,亦難認有何違反刑法第146 條 第2 項規定之情形。
4、附表編號8 所示侯玉玲為蘇高鋒之子即編號16所示蘇紘慶 之前妻,兩人原設籍系爭建軍路地址,於98年5 月5 日登 記離婚後,侯玉玲即於次日遷出至系爭澄清路地址,蘇紘 慶則未遷址等情,有附表所示戶籍謄本、申請設籍資料為 憑。侯玉玲僅在建軍里內不同地址之間遷移,並未藉由遷 移而創造系爭選舉之投票權,已與前述幽靈人口之客觀構 成要件不符。況侯玉玲係於離婚翌日辦理遷出,衡情可能 是基於婚姻或家庭因素之考量,尚難認與系爭選舉有關。 另附表編號7 所示張文成部分,被告辯稱:不認識其人亦 不知為何設籍該址等語。而張文成經通知未到庭作證,經 查代理張文成辦理遷入手續者為侯玉玲而非被告,遷入類 型為寄居,衡情遷入之可能原因甚多,縱使張文成並未實 際居住該址,亦難遽認與系爭選舉有關。
(二)系爭建軍路地址部分:
1、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與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高雄服務所函覆該址之水電使用情 形:該址於97至99年度均有用電、用水紀錄,電費部分於 97年度為932 元至2,375 元不等,98年度為971 元至4,24 1 元不等,99年度為1,176 元至3,641 元不等(本院卷第 122 頁);水費部分於97年度為509 元至678 元不等,98 年度為481 元至745 元不等,99年度為601 元至669 元不 等(本院卷第118 頁)。由此觀之,該址於97至99年度顯 然均有人居住使用甚明。
2、證人蘇昆宗與林淑萍夫妻於100 年5 月11日作證時,關於
系爭建軍路地址之全部居住者究有何人以及房間使用分配 之詳細情形,所述雖略有出入(本院卷第191 、194 頁) 。然而,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蘇昆宗、林淑萍、蘇盈君等 三人為父母子女關係,且該址房屋為蘇昆宗所有(業經蘇 昆宗證述明確,並有本院卷第185 頁房屋稅繳款書可按) ,則蘇昆宗與林淑萍證稱該三人均居住該址等語,應屬合 理,尚非不可採信。況彼等遷入時間距離系爭選舉已間隔 將近15年之久,其間歷經多次里長選舉,亦難認彼等遷移 戶籍之初,即係基於使被告於系爭選舉當選之主觀意圖而 為。
3、關於附表編號11、12、16、17所示蔡祾、蔡明峻、蘇紘慶 、蘇宴仙等四人部分,證人蘇昆宗與林淑萍均證稱:該四 人均居住該址,且蔡祾已改住養老院等語。經查蘇昆宗為 蘇高鋒之胞弟,蘇紘慶、蘇宴仙為蘇高鋒之子女,另蔡祾 、蔡明峻為父子,蔡明峻為蘇高鋒女兒蘇愛晶之前配偶, 有附表所示戶籍謄本、申請設籍資料附卷可參。該四人與 蘇昆宗均有或曾有親屬關係,則同住一處尚非不合情理, 原告並未舉出積極證據以證明該四人並未居住該址,所述 尚難憑採。況蔡祾、蔡明峻遷入時間距離系爭選舉已間隔 5 年餘,其間尚有舉行上屆里長選舉以及補選,更難認彼 等遷移戶籍之初,即係基於使被告於系爭選舉當選之主觀 意圖而為。另蘇宴仙原設籍系爭澄清路地址,僅在建軍里 內不同地址之間遷移,並未藉由遷移而創造系爭選舉之投 票權,亦與前述幽靈人口之客觀構成要件不符。五、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舉證如附表所示之人係基於支持被告於 系爭選舉當選之意圖,而藉由虛偽遷移戶籍以取得系爭選舉 之選舉權,尚難認被告有違反刑法第146 條第2 項規定之行 為。是原告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請求判決 被告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原告請求履勘現場部分,尚無從看出原告所主張之幽靈 人口於系爭選舉前有無住在該處與居住時間之久暫,尚無調 查必要。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選罷法第128 條前段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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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戶籍地址 │遷入日期(卷附│辦理設籍者(卷附申│
│ │ │ │戶籍謄本頁數)│請設籍資料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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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壽長 │高雄市苓雅區│97年1 月29日(│胡壽長(第53頁) │
│ │ │建軍里12鄰澄│第101 頁) │ │
│ │ │清路191 號 │ │ │
├──┼────┼──────┼───────┼─────────┤
│2 │邱鼎鈞(│同上 │95年1 月12日(│許示芬(第54頁) │
│ │原名邱順│ │第100 頁) │ │
│ │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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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蘇高鋒(│同上 │95年12月27日(│蘇昆恭(第56頁) │
│ │原名蘇昆│ │第98頁) │ │
│ │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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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均燕(│同上 │95年12月27日(│蘇昆恭(第56頁) │
│ │原名林明│ │第98頁) │ │
│ │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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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蘇愛晴(│同上 │95年12月27日(│蘇昆恭(第56頁) │
│ │原名蘇美│ │第99頁) │ │
│ │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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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蘇紘漢(│同上 │95年12月27日(│蘇昆恭(第56頁) │
│ │原名蘇紘│ │第99頁) │ │
│ │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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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文成 │同上 │99年1 月13日,│侯玉玲(第58頁) │
│ │ │ │且已於100 年1 │ │
│ │ │ │月18日遷至高雄│ │
│ │ │ │市鳳山區中山東│ │
│ │ │ │路42巷12號(第│ │
│ │ │ │99、205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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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侯玉玲 │同上 │98年12月17日(│侯玉玲(第59頁) │
│ │ │ │第9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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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宋健勝 │同上 │94年12月12日(│許示芬(第63頁) │
│ │ │ │第9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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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張阿秀 │同上 │94年12月12日(│許示芬(第63頁) │
│ │ │ │第9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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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蔡祾 │高雄市苓雅區│94年4 月12日(│蘇愛晶(第73頁) │
│ │ │建軍里10鄰建│第87頁) │ │
│ │ │軍路266 巷3 │ │ │
│ │ │號4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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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蔡明峻(│同上 │94年4 月12日(│蘇愛晶(第73頁) │
│ │原名蔡俊│ │第87頁) │ │
│ │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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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蘇昆宗 │同上 │84年12月5 日(│蘇昆宗(第75頁) │
│ │ │ │第8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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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林淑萍 │同上 │84年12月5 日(│蘇昆宗(第75頁) │
│ │ │ │第8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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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蘇盈君 │同上 │84年12月5 日(│蘇昆宗(第75頁) │
│ │ │ │第8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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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蘇紘慶 │同上 │97年7 月16日(│侯玉玲(第185 頁)│
│ │ │ │第8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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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蘇宴仙(│同上 │98年12月17日(│侯玉玲(第71頁) │
│ │原名蘇宴│ │第83頁) │ │
│ │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