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32號原 告 蕭春美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複代理人 梁世樺律師被 告 徐信杰 徐阿乾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信文被 告 徐信熾即長青溫泉渡假山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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