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744號
KSDV,99,訴,1744,201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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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4號
上 訴 人 林英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珮螢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44號返還
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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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