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9號原 告 蘇瑞志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蘇木送 蘇清祥 蘇清文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來清被 告 蘇水木 蘇連枝 蘇明田 蘇順為 蘇武得訴訟代理人 蘇行木被 告 蘇武樹 蘇武福 蘇武男 蘇金總 高雄市路竹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訴訟代理人 陳木村 蘇榮佳 楊清山 蘇金龍 蘇佰慶 陳惠蘭 蘇哲聖 蘇郁涵 蘇王朱英 蘇瑞立 蘇金枝 蘇清發 蘇宗清 蘇建國 王建文 王建華 蘇宗明 蘇宗發 蔡蘇菊 蔡蘇金緞 歐龍輝 林志鴻 林茂盛 蘇金助 蘇金元 劉蘇專 陳蘇玉碧 蘇玉秀 蘇玉梅 蘇武順 黃蘇銀西 蘇翠碧 蘇翁望 蘇進惠 蘇進舉 蘇雪霞 蘇雪珍 蘇王合 蘇芳德 蘇于茜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芳滿被 告 蘇芳玉 蘇再福 王錦如 王錦總 王錦發 王仁蕊 陳蘇苗 蘇宗興 蘇賴彩桃 蘇志哲 蘇雪芬 蘇碧女 蘇碧霞 蘇定國 陳蘇嬌 戴蘇秀 蘇端 洪蘇金樓 蘇順生 蘇順得 蘇銀妲 顏蘇秀龎 蘇秀閔 蘇秀鳳 許黃玉霞 許朝明 許正次 吳許綿 沈許貴 湯許線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金山 許秀蓮 許秀瑜 許正文 駱許西訴訟代理人 駱倚蕾被 告 蔡榮成 鐘石能 王鐘珠美 王鐘不纏 王武家 王清讚 王清風 鐘王月綢 王月對 王月線 蘇明成 蘇炒 蘇黃金貴 蘇文三 蘇文助 蘇文蓮 蘇文舉 蘇玉梅 蘇金鐘 蘇金玉 蘇林桂花 蘇明山 蘇美玲 蘇美麗 蘇美華 蘇金平 蘇幸延 劉金木 莊劉阿雞 劉盟分受告 知 人 陳慧儒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一、原告起訴臚列被告117 人,惟民國100 年4 月12日提出民事 辯論意旨狀,臚列被告112 人,並更正訴之聲明。其中起訴 狀列載被告蘇順得、許黃玉霞、許金山、許秀蓮、許秀瑜、 蘇炒等6 人,未見之上開民事辯論意旨狀,且上開民事辯論 意旨狀尚增列起訴狀所無之王謝連治為被告,致起訴之聲明 與更正後訴之聲明其被告不相一致。其是否應為部分訴之撤 回或訴之追加,又是否應再更正訴之聲明,並確認各共有人 之分配比例及分割方案,尚待原告釐清。二、起訴狀列載蘇順得為被告,然蘇順得業於99年10月19日死亡 ,未據繼承人或原告聲明承受訴訟,亦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 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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