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告 黃凰瑄即黃若瑜
訴訟代理人 謝清輝
被 告 施淑芳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當事人具狀陳報已有和解共識,為有效解決紛爭,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