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松
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維於
原 告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館山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陳秋華律師
李惠貞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被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下 午3 點於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7 法庭言詞辯論。另請兩造 具狀說明,依原告100 年3 月11日民事陳報㈡狀附表一計算 結果,計價里程碑項次11、項次12各別加總之金額,似與兩 造於100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自認之金額不同(總計未 付款仍同為284,187,065 元),有何意見? 是否主張撤銷該 部分自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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