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18號
KSDV,100,除,418,201107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銓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0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09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41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銓鑫興業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9,600元 │99年11月5日 │FN0000000 │ │
│ │公司 許德生│行大發分行│1000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銓鑫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