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94號
KSDV,100,除,394,2011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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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麟
代 理 人 李孋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8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附表票面金額欄所載「新臺幣180,000 元」,應更正為「新臺幣10,08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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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