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股份移轉登記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76號
KSDV,100,訴,876,201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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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毛献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辦理股份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
  ,應繳裁判費20,80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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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