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19號
KSDV,100,訴,319,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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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孔雀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慧如
原   告 德森蜜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德記光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侯智強
原   告 豐興傢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侯李銀盆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孟昭安律師
被   告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夏復華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後勤補給科補給官即訴外人郭驊鋒及余福 卿,未獲被告授權,即自行自民國93年2 月19日起至95年12 月25日止,陸續向原告之共同業務代表人侯智強佯稱代理被 告向原告採購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辦公傢俱(下稱系爭傢 俱),原告已依約將系爭傢俱交付被告使用。詎被告收受系 爭傢俱後迄今均未付款,尚積欠原告孔雀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孔雀公司)新臺幣(下同)384,737 元、原告德森蜜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德森密公司)143,379 元、原告豐 興傢俱企業社(下稱豐興企業社)86,290元及原告德記光電 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德記公司)15,000元,迭經原告多 次向郭驊鋒余福卿催討,均未獲置理,原告乃持銷貨憑據 向被告及訴外人即其上級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申訴,被告竟將 憑據退還,並以「案已奉海軍司令部責令本隊移法究辦」為 由拒付貨款,復拒絕承認系爭傢俱之買賣契約,被告持有系 爭傢俱屬無法律上原因,致原告受有損害,具不當得利。又 郭驊鋒余福卿因執行職務行為侵害原告權利,致原告受有 系爭傢俱之損害,被告亦應負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此 ,爰依據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 第19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擇一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孔雀公司384,737 元及自95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德森密公司143,37 9 元及自95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豐興企業社86,290元及自95年12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給 付德記公司15,000元及自95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自93年起至95年止曾與原告訂立多項採購契 約,原告均於採購過程中贈送被告若干傢俱以示優惠,系爭 傢俱即屬兩造先前如附表五所示17次共同供應採購契約之贈 品,郭驊鋒余福卿自有權代理被告要求原告交付系爭傢俱 ,被告並無不當得利,且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郭驊鋒余福卿 有何侵權行為,被告亦無庸負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被 告就前揭17次採購契約之貨款已付訖,原告自不得再請求被 告給付系爭傢俱之貨款。縱被告應依契約關係給付系爭傢俱 之貨款,惟被告亦依民法第127 條第8 款規定主張時效抗辯 ,是原告之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郭驊鋒余福卿自93年2 月19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先後 擔任被告之後勤處補給科補給官,為被告之受僱人,職務內 容係依被告各單位需求而採購補給品。
㈡兩造間先前成立如附表五所示採購案之買賣標的均不包含系 爭傢俱。
㈢系爭傢俱目前均在被告處供被告因公使用。
㈣被告於99年8 月16日以海陸軍監字第0990008145號函(下稱 第8145號函)通知原告關於系爭傢俱貨款事宜已於99年8 月 4 日完成移法程序。
㈤兩造就系爭傢俱未成立買賣契約。
郭驊鋒余福卿係向原告之代表侯智強聯絡交付系爭傢俱之 事。
㈦原告於99年9月9日起訴。
四、爭執事項:
郭驊鋒余福卿要求原告交付系爭傢俱是否有權代理被告? ㈡系爭傢俱是否為附表五所示採購案之贈品?
㈢原告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各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金額,有無理由?五、茲就兩造之爭點,析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郭驊鋒余福卿要求原告交付系爭傢俱是否有權代理被告?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郭驊鋒



余福卿未獲被告授權,即自行自93年2 月19日起至95年12 月25日止,陸續向原告之侯智強佯稱代理被告採購系爭傢 俱云云,固提出第8145號函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 :被告就採購辦公傢俱之業務係概括授權予郭驊鋒及余福 卿,郭驊鋒余福卿屬有權代理被告要求原告交付系爭傢 俱等語。
⒉經查,郭驊鋒余福卿自93年2 月19日起至95年12月25日 止,先後擔任被告之後勤處補給科補給官,為被告之受僱 人,職務內容係依被告各單位需求而採購補給品乙節,為 兩造所不爭,足見郭驊鋒余福卿之職務內容即依被告需 求對外採購物品,則郭驊鋒余福卿自屬有權代理被告對 外進行採購事宜。次查,本院向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 分院檢察署函調被告移送郭驊鋒余福卿相關案件卷宗時 ,經該署函覆:本署受理99年度他字第021 、31號郭驊鋒余福卿辦理採購疑似不法案,現仍調查中,結案後即行 調借卷宗乙節,有該署100 年6 月23日國高分檢字第1000 000582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06 頁),顯見郭驊鋒余福卿遭被告移送之案由尚未明確,另原告自承除第81 45號函外,並不清楚郭驊鋒余福卿遭移送之案由(見本 院卷第318 頁),本院自難僅憑第8145號函即遽認郭驊鋒余福卿係無權代理被告要求原告交付系爭傢俱。此外, 原告復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郭驊鋒余福卿具無權代理情 事,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難遽採。
㈡系爭傢俱是否為附表五所示採購案之贈品?
⒈被告主張系爭傢俱均屬附表五所示採購案之贈品云云,固 舉證人余福卿為據。然為原告所否認,並辯稱:兩造簽訂 附表五所示採購案前,原告會事先提出報價單,其上載明 採購標的、價金,如有贈品,均將贈品品項及數量載明於 報價單之額外項等語,並提出附表五所示採購案之報價單 為證(見本院卷第228至305頁)。
⒉經查,兩造間先前成立如附表五所示採購案之買賣標的均 不包含系爭傢俱乙節,為兩造所不爭,足見被告附表五所 示採購案給付予原告之價金自不包含系爭傢俱。次查,證 人余福卿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系爭傢俱係附表五所示採購 案之贈品,然亦同時證述:兩造為附表五所示採購案前, 原告不曾提供報價單,贈品部分均由廠商口頭承諾,其上 請購單簽呈予長官時,均未記載廠商之贈品項目,(問: 長官如何決定哪家廠商最優惠?余福卿沈默許久始回答依 照廠商提供之傢俱規劃圖,決定是否符合需求),(問: 為何證述之採購流程與被告答辯狀所載之採購流程不同?



余福卿沈默),因曾與原告為附表五所示採購案,後續為 完成被告指派之任務,但無預算情況下,而原告先前配合 度高,始直接要求原告送傢俱,此即贈品之意等語(見本 院卷第208 至213 頁)。證人余福卿無法合理說明各採購 案契約簽訂前,如廠商僅以口頭說明贈品項目,且相關簽 呈亦無贈品資料之記載,余福卿如何提供所屬單位長官就 各採購案選擇最適廠商,況被告於答辯㈢狀自承附表五所 示採購案之流程均係各廠商先提出報價單,由被告簽請上 級核示,以報價較低廠商為優先採購對象等語甚明(見本 院卷第188 頁),而余福卿亦無法合理解釋其執行職務之 採購流程何以與被告所述不符,自難認余福卿所述為可採 。此外,被告並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證明系爭傢俱屬贈品 ,則被告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
㈢原告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各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金額,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不當得利所 稱之「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欠缺給付目的而言。如給 付係為一定目的而對他人之財產有所增益,此種給付目的 通常係基於當事人間之合意,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 因。是當事人間之給付若本於其等間之合意而為之,即難 謂其給付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 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 。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 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 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 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13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受詐欺而為之買賣,在經依法撤銷 前,並非無效之法律行為,出賣人交付貨物而獲有請求給 付價金之債權,如其財產總額並未因此減少,即無受損害 之可言。即不能主張買受人成立侵權行為而對之請求損害 賠償或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而對之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合 先敘明。
⒉原告主張被告收受系爭傢俱無法律上原因,具不當得利, 且郭驊鋒余福卿因執行職務行為侵害原告權利,被告應 負僱用人之賠償責任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郭 驊鋒及余福卿自有權代理被告要求原告交付系爭傢俱,被



告並無不當得利,且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郭驊鋒余福卿有 侵權行為,被告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⒊經查,兩造就系爭傢俱未成立買賣契約乙節,雖為兩造所 不爭,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基於買賣原因將系爭傢俱 交付被告,被告方面均係透過郭驊鋒余福卿向原告訂貨 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315 頁),另參照原告寄送予被告 之存證信函,記載貴部自93年2 月19日至95年12月25日, 責由貴部後勤處補給官向原告陸續多次訂購傢俱,累積貨 款計629,406 元等內容(見本院卷第50頁),足見原告係 基於買賣之原因交付系爭傢俱予被告,依上開說明,原告 應舉證證明欠缺給付之目的,惟原告迄未提出具體證據證 明交付系爭傢俱予被告係欠缺給付之目的,則原告主張被 告持有系爭傢俱係不當得利云云,自非可採。次查,郭驊 鋒及余福卿係向原告之代表侯智強聯絡交付系爭傢俱之事 ,且系爭傢俱目前均在被告處供被告因公使用乙節,為兩 造所不爭,顯見郭驊鋒余福卿並未將系爭傢俱占為己用 ,而郭驊鋒余福卿之職務既係負責各單位需求而採購補 給品,且有權代理被告要求原告交付系爭傢俱,已如前述 ,則郭驊鋒余福卿依所屬長官指示,要求原告提供系爭 傢俱予被告使用,自難遽認郭驊鋒余福卿於執行職務有 侵害原告權益之情事。況原告僅以郭驊鋒余福卿未獲長 官授權即向原告訂購系爭傢俱為由,主張郭驊鋒余福卿 具侵權行為云云,本院尚難據此推認郭驊鋒余福卿有何 故意或過失行為。此外,原告並未提出提他證據證明郭驊 鋒及余福卿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依舉證責任之法則,自 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88 條等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利息,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本件 結論,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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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孔雀公司 │
├──┬──────┬───────┬──────┬─────┤
│編號│ 日 期 │商品名稱 │訂購金額小計│合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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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年5月5日 │桌邊辦公桌 │5,000 │5,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3年5月31日 │半玻噴砂玻璃 │4,536 │4,536 │
├──┼──────┼───────┼──────┼─────┤
│ 3 │93年12月17日│單人床組 │1,800 │8,300 │
│ │ ├───────┼──────┤ │
│ │ │床墊(單人) │2,800 │ │
│ │ ├───────┼──────┤ │
│ │ │鐵拉門下置式鋼│2,000 │ │
│ │ │製公文櫃 │ │ │
│ │ ├───────┼──────┤ │
│ │ │鋼製落地二屜櫃│1,700 │ │
├──┼──────┼───────┼──────┼─────┤
│ 4 │94年1月3日 │4*6呎公文櫃 │4,200 │4,800 │
│ │ │(上玻下鐵) │ │ │
│ │ ├───────┼──────┤ │
│ │ │底座 │600 │ │
├──┼──────┼───────┼──────┼─────┤
│ 5 │94年1月7日 │弧形布面屏風 │2,800 │ │
│ │ ├───────┼──────┤7,600 │
│ │ │訂製弧形1/4圓 │1,600 │ │
│ │ │桌板 │ │ │
│ │ ├───────┼──────┤ │
│ │ │屏風專用上層面│1,200 │ │
│ │ │板 │ │ │
│ │ ├───────┼──────┤ │
│ │ │3/3呎鐵拉門公 │2,000 │ │
│ │ │文櫃 │ │ │
├──┼──────┼───────┼──────┼─────┤
│ 6 │94年1月20日 │雙開門上置式鋼│2,200 │4,682 │




│ │ │製公文櫃 │ │ │
│ │ ├───────┼──────┤ │
│ │ │雙開門下置式鋼│2,200 │ │
│ │ │製公文櫃 │ │ │
│ │ ├───────┼──────┤ │
│ │ │公文櫃水平調整│282 │ │
│ │ │底座 │ │ │
├──┼──────┼───────┼──────┼─────┤
│ 7 │94年4月28日 │5mm清色玻璃 │750 │750 │
│ │ │140*6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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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4年5月19日 │雙邊辦公桌 │9,200 │11,600 │
│ │ ├───────┼──────┤ │
│ │ │高背新人體工學│2,400 │ │
│ │ │扶手辦公椅 │ │ │
├──┼──────┼───────┼──────┼─────┤
│ 9 │94年6月9日 │高級牛皮辦公椅│19,600 │19,600 │
├──┼──────┼───────┼──────┼─────┤
│ 10 │94年12月28日│洽談椅 │5,600 │7,700 │
│ │ ├───────┼──────┤ │
│ │ │保密主機櫃 │2,100 │ │
├──┼──────┼───────┼──────┼─────┤
│ 11 │95年1月7日 │木質圓型會議桌│15,600 │15,600 │
├──┼──────┼───────┼──────┼─────┤
│ 12 │95年5月19日 │鋼製屏風 │2,380 │8,005 │
│ │ ├───────┼──────┤ │
│ │ │ABS多功能鍵盤 │1,400 │ │
│ │ │架 │ │ │
│ │ ├───────┼──────┤ │
│ │ │屏風專用布封邊│1,400 │ │
│ │ ├───────┼──────┤ │
│ │ │櫃檯面板 │1,600 │ │
│ │ │112*30mm │ │ │
│ │ ├───────┼──────┤ │
│ │ │櫃檯面板 │1,225 │ │
│ │ │78*30m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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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5年6月26日 │新人體工學辦公│2,487 │235,104 │
│ │ │椅 │ │ │
│ │ ├───────┼──────┤ │




│ │ │辦公椅 │18,530 │ │
│ │ ├───────┼──────┤ │
│ │ │會客椅 │50,750 │ │
│ │ ├───────┼──────┤ │
│ │ │屏風專用桌板 │1,015 │ │
│ │ │WV1400*D700mm │ │ │
│ │ ├───────┼──────┤ │
│ │ │屏風專用桌板 │1,624 │ │
│ │ │WV2060*D700mm │ │ │
│ │ ├───────┼──────┤ │
│ │ │高活動櫃 │2,180 │ │
│ │ ├───────┼──────┤ │
│ │ │落地型抽屜式資│23,750 │ │
│ │ │料櫃 │ │ │
│ │ ├───────┼──────┤ │
│ │ │活動電腦主機架│325 │ │
│ │ ├───────┼──────┤ │
│ │ │ABS多功能鍵盤 │5,100 │ │
│ │ │架 │ │ │
│ │ ├───────┼──────┤ │
│ │ │ABS多功能中央 │850 │ │
│ │ │引出 │ │ │
│ │ ├───────┼──────┤ │
│ │ │鋼製布面隔屏 │5,800 │ │
│ │ │W 700*H1050mm │ │ │
│ │ ├───────┼──────┤ │
│ │ │鋼製布面隔屏 │16,950 │ │
│ │ │W 1400*H1050mm│ │ │
│ │ ├───────┼──────┤ │
│ │ │鋼製布面隔屏 │2,150 │ │
│ │ │W 1000*H900m │ │ │
│ │ ├───────┼──────┤ │
│ │ │鋼製布面隔屏 │2,200 │ │
│ │ │W 1050*H900mm │ │ │
│ │ ├───────┼──────┤ │
│ │ │鋼製布面隔屏 │2,150 │ │
│ │ │W 1060*H900mm │ │ │
│ │ ├───────┼──────┤ │
│ │ │鋼製布面隔屏 │3,800 │ │
│ │ │W 700*H900mm │ │ │




│ │ ├───────┼──────┤ │
│ │ │鋼製布面隔屏 │3,800 │ │
│ │ │W 600*H1760mm │ │ │
│ │ ├───────┼──────┤ │
│ │ │OA特殊組件 │1,800 │ │
│ │ │ │ │ │
│ │ ├───────┼──────┤ │
│ │ │桌板專用圓柱腳│1,800 │ │
│ │ ├───────┼──────┤ │
│ │ │屏風專用橢圓形│1,800 │ │
│ │ │上層面板 │ │ │
│ │ ├───────┼──────┤ │
│ │ │屏風專用上層面│2,500 │ │
│ │ │板 │ │ │
│ │ ├───────┼──────┤ │
│ │ │雙開門上置式鋼│24,492 │ │
│ │ │製公文櫃 │ │ │
│ │ ├───────┼──────┤ │
│ │ │雙開門下置式鋼│14,922 │ │
│ │ │製公文櫃 │ │ │
│ │ ├───────┼──────┤ │
│ │ │公文櫃水平調整│1,830 │ │
│ │ │底座 │ │ │
│ │ ├───────┼──────┤ │
│ │ │防盜式個人教學│3,411 │ │
│ │ │電腦桌 │ │ │
│ │ ├───────┼──────┤ │
│ │ │電腦辦公桌(附│39,088 │ │
│ │ │二只抽屜) │ │ │
├──┼──────┼───────┼──────┼─────┤
│ 14 │95年6月27日 │特製塑鋼椅專用│17,500 │17,500 │
│ │ │推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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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5年12月25日│活動櫃 │26,160 │33,960 │
│ │ │ │ │ │
│ │ │ │ │ │
│ │ ├───────┼──────┤ │
│ │ │鋼製中抽(加鎖│7,8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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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84,737元 │
└──────────────────────────────┘
┌──────────────────────────────┐
│附表二:德森密公司 │
├──┬──────┬───────┬──────┬─────┤
│編號│ 日 期 │商品名稱 │訂購金額小計│合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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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年2月19日 │木質衣櫃 │4,800 │4,800 │
├──┼──────┼───────┼──────┼─────┤
│ 2 │94年2月16日 │弧形布面屏風 │2,800 │14,400 │
│ │ │P10570RE │ │ │
│ │ ├───────┼──────┤ │
│ │ │訂製弧形1/4圓 │1,600 │ │
│ │ │桌 │ │ │
│ │ ├───────┼──────┤ │
│ │ │屏風專用上層面│1,200 │ │
│ │ │板1/4圓 │ │ │
│ │ ├───────┼──────┤ │
│ │ │3*3呎鐵拉門公 │2,000 │ │
│ │ │文櫃 │ │ │
│ │ ├───────┼──────┤ │
│ │ │鐵拉門下制式鋼│2,000 │ │
│ │ │製公文櫃 │ │ │
│ │ ├───────┼──────┤ │
│ │ │4*6呎公文櫃 │4,800 │ │
│ │ │(上玻下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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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4年2月25日 │四斗檔案櫃 │12,600 │17,740 │
│ │ ├───────┼──────┤ │
│ │ │二屜檔案櫃 │3,400 │ │
│ │ ├───────┼──────┤ │
│ │ │雙開門上置式鋼│1,740 │ │
│ │ │製公文櫃 │ │ │
├──┼──────┼───────┼──────┼─────┤
│ 4 │94年4月1日 │公文櫃專用上層│3,600 │ 3,600 │
│ │ │面板 │ │ │
├──┼──────┼───────┼──────┼─────┤
│ 5 │94年4月6日 │鋼製半玻噴沙屏│5,859 │26,459 │
│ │ │風 │ │ │
│ │ ├───────┼──────┤ │




│ │ │公文櫃專用上層│3,600 │ │
│ │ │面板 │ │ │
│ │ ├───────┼──────┤ │
│ │ │衣帽架 │600 │ │
│ │ ├───────┼──────┤ │
│ │ │壁掛式衣帽架 │2,800 │ │
│ │ ├───────┼──────┤ │
│ │ │木製事務機櫃 │13,600 │ │
├──┼──────┼───────┼──────┼─────┤
│ 6 │94年4月8日 │壁掛式衣帽架 │1,400 │4,460 │
│ │ ├───────┼──────┤ │
│ │ │屏風專用上層面│3,060 │ │
│ │ │板 │ │ │
├──┼──────┼───────┼──────┼─────┤
│ 7 │94年4月8日 │壁掛式衣帽架 │700 │700 │
├──┼──────┼───────┼──────┼─────┤
│ 8 │94年4月12日 │高級牛皮辦公椅│10,800 │10,800 │
├──┼──────┼───────┼──────┼─────┤
│ 9 │94年4月12日 │高級牛皮辦公椅│19,600 │19,600 │
├──┼──────┼───────┼──────┼─────┤
│ 10 │94年4月12日 │高級牛皮辦公椅│39,200 │39,200 │
├──┼──────┼───────┼──────┼─────┤
│ 11 │94年4月18日 │屏風專用上層面│1,620 │1,620 │
│ │ │板 │ │ │
├──┴──────┴───────┴──────┴─────┤
│合計:143,379元 │
└──────────────────────────────┘
┌──────────────────────────────┐
│附表三:豐興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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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 期 │商品名稱 │訂購金額小計│合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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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10月24日│中背皮質扶手辦│3,400 │12,460 │
│ │ │公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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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背皮質無扶手│5,800 │ │
│ │ │辦公椅 │ │ │
│ │ ├───────┼──────┤ │
│ │ │屏風專用上層面│1,820 │ │
│ │ │板212/30mm │ │ │




│ │ ├───────┼──────┤ │
│ │ │屏風專用上層面│1,440 │ │
│ │ │板152*30m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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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4年11月19日│座臥兩用辦公椅│60,000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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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4年11月7日 │鋼管沙發椅(參│3,850 │7,630 │
│ │ │人) │ │ │
│ │ ├───────┼──────┤ │
│ │ │鋼管沙發椅(單│3,780 │ │
│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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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4年11月16日│辦公側桌 │2,200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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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4年11月23日│座臥兩用辦公椅│1,000 │1,000 │
│ │ │牛皮座墊更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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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5年12月22日│電腦桌 │3,000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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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86,2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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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德記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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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 期 │商品名稱 │訂購金額小計│合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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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2月20日 │高隔間玻璃整 │15,000 │15,000 │
│ │ │修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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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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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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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年度│ 案 號 │ 案 名 │ 廠商名稱 │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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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93 │PC93023 │雙人內務櫃1,000個 │德記 │ 4,800,000元│
│ │ │ │×4,8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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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93 │PC93024 │雙邊辦公桌等32項 │豐興 │ 1,675,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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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93 │PC93041 │雙邊辦公桌等19項 │德森密 │ 533,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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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94 │PC94010 │雙開門雙人衣櫃 │德記 │ 7,479,000元│
│ │ │ │1,800個×4,15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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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94 │PC94011 │禮堂連結座椅66個 │德森密 │ 234,300元│
│ │ │ │×3,5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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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94 │PC94016 │單邊辦公桌等23項 │德森密 │ 49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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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94 │PC94018 │高活動櫃等22項 │德森密 │ 556,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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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94 │PC94061 │軍圖櫃136個×4,735│德記 │ 643,960元│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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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94 │PC94076 │雙邊辦公桌等28項 │豐興 │ 73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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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94 │PC94085 │雙邊辦公桌等24項 │豐興 │ 639,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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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94 │PC94086 │高活動櫃等9項 │豐興 │ 205,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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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記光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森蜜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孔雀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