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41號
KSDV,100,補,941,201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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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蔣小剛
原告與被告楊順博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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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