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押標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33號
KSDV,100,補,933,2011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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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一、原告因給付押標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功豐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76,1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5,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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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功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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