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 游秀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政輯、
甲○○、李滿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政輯、甲○
○、李滿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玖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伍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
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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