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76號
KSDV,100,補,876,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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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被   告 福村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魯
被   告 吳儒美即龍飛行
被   告 徐炎川
被   告 陳友誼
被   告 勝源漁網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炎榮
被   告 沈自強
被   告 洪榮鍾即榮亨企業行
被   告 黃哲郎即志昌礦油行.
被   告 陳深璋即威達企業行
被   告 蘇郁惠即榮川行
被   告 潘政雄即政雄商號
被   告 陳洪素英即合全商行
被   告 王三祈即泰昌皮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67,000 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697(79
+79+79+79+79+79+223 )㎡=7,667,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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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村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源漁網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