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71號
KSDV,100,補,871,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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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新寶來娛樂休閒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國寶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屏東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水利署
南區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30,000,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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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