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仕朋
原告與被告弘揚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3,34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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