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60號
KSDV,100,補,860,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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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張勝捷
原告與被告張勝捷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777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
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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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