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邱彰誠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柔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71,158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1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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