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97號
KSDV,100,補,797,201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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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邱彰誠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柔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71,158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1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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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