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異 議 人 汪王文元
杜正驊
劉林文貞
易文瀾
毛厚鑑
姜遠祿
賈劍琴
胡昌國
葉英華
馮再琼
周浩瑜
胡蓬萊
卓振業
薛東海
陳堅忍
于群生
陳福勝
曹正綱
高人俊
高啟庚
周戎惠珍
王和平
周炳義
鄭蓓蕾
李川
劉金昌
李文宗
胡順華
劉郭文秀
李護為
王經定
吳厚湘
孫鏡蓉
余祖耀
應業臺
陳菊英
傅洪讓
屠由信
柯松源
韓斌
黃金玉
周鵬展
曹福華
范美霞
邱敬賢
吳湘陵
溫文岐
黃端先
羅家基
吳守成
陳閒賢
張范儀方
尹詩英
楊春竹
徐少亭
陳雲
王姜宜鳳
常學光
馮誠
管陳靜子
孟胡少英
蔣琴崗
林章鳳
宋宇剛
王華友
張家麟
黎熾光
孫慧娣
王立禮
耿李靜貞
林尤秀欽
孔祥瑞
陳義萍
高昇光
高昇榮
高昇亮
上七十六人
共同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相 對 人 王振華
當事人間請求公證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5日本院
99年度聲字第203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第一次發回更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振華事務所就附表一編號1 至32、34至58、60至206 所示認證事件所為之認證廢棄,發回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振華事務所另為適當之處置。
異議人其餘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㈠因「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四分之 三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 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 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原眷戶依本條例第22 條規定同意改建者,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3 個月以 書面為之,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分別為民國96年1 月3 日修正前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 2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而國防部能否依眷改 條例第22條規定,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為逕行註銷其眷舍居 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處分,係以原眷戶有四分之三以上提 出同意改建並經認證之書面為前提,故附表所示認證書之認 證程序有無不當或違法,涉及同意改建之眷戶比例是否已達 眷改條例第22條規定之「四分之三以上」,與國防部能否對 不同意改建之異議人逕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相關權益處分 極有關連,則異議人自屬附表所示認證書之利害關係人。㈡ 附表一編號1 至207 所示認證書,分別有:⑴內容經增刪、 塗改,而未依公證法第101 條第5 項及施行細則第78條第2 項規定記名並加蓋公證人職章或姓名,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 9 所示;⑵認證書名義人之簽名係由電腦預先列印,詳如附 表一編號10至54所示;⑶文書作成日期與認證日期不符,詳 如附表一編號2 、3 、4 、8 、13、17、20、21、34、38、 48 、54 至207 所示;⑷認證書名義人之簽名與蓋章不符, 詳如附表一編號120 所示;⑸認證書名義人未記明代理意旨 及認證文件非由名義人本人作成,詳如附表一編號190 所示 ;⑹附表一編號203 、附表二編號1 所示申請書均非由本人 作成,而違反公證法第101 條之情形,附表一編號1 至207 所示認證乃屬無效,爰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 或不當者,得提出異議。公證人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 3 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 3 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應於5 日內裁定
之。」、「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公證人為適 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前項裁定,應附 具理由,並送達於公證人、異議人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 。」公證法第16條、第1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 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 權限,同法第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公證法上所稱之公 證,係指公證人就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項賦 與公證力,以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 ,與認證所指,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證明其 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不同。易言之,公證人辦理公證 事件,係就當事人在公證人面前,或公證人就其親自所見之 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如當事人之法律行為已成立,則屬認 證私證書之範疇。又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 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 認證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應就其程式及意旨審認該文書是 否真正。認證公文書或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應與經審認為 真正之原本、正本對照相符,並於繕本或影本內記明其事由 。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除依前3 項規定辦理外,應審查該 翻譯語文是否正確,並將原文連綴其後。公文書或私文書有 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應記明於認證 書內,必要時,並得為查證,公證法第101條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國防部於92年11月25日公告辦理將高雄市左營區建業新村、 明德新村二眷村視為單一之明建新村進行眷村改建之相關事 宜,並於92年12月5 日依眷改條例及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舉辦高雄市自治新村改建基地認證說明會,說明如原眷戶同 意參與改(遷)建,應於說明會召開日起至93年3 月4 日止 ,填具高雄巿自治新村改建基地原建戶改(遷)建申請書( 下稱改建申請書),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該眷村 原眷戶有4 分之3 以上同意改(遷)建者,即按改建計畫及 相關程序辦理改建,對不同意改建者,國防部得逕行註銷原 眷戶居住憑證及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 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嗣同意改建原眷戶之改建申請書經相對 人即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振華認證,並經國防部以93年12 月24日勁勢字第0930019191號令核定高雄市「明建新村」遷 建「自治新村改建基地」原眷戶認證結果統計案。而抗告人 汪王文元等則因未依限提出改建申請,經通知陳述意見,又 一再不配合改建,視為不同意改建眷戶,國防部乃依前開眷 改條例第22條規定,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有國
防部總政治作戰局92年11月25日逕勢字第0920014643號公告 、改建申請書、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93年3 月17日逕勢字第 0930003615號函、國防部93年12月24日勁勢字第0930019191 號令、國防部96年4 月9 日昌易字第0960006218號函、96年 8 月2 日昌易字第0960014792號函、96年12月6 日昌易字第 09600023861 號函、98年1 月10日國政眷服字第0980000344 號函、98年2 月5 日國政眷服字第0980001435、0980001436 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4至47頁、99年度抗字第257 號 卷,下稱抗告卷第31至33頁、第34至37頁)。又前開業經認 證之改建申請書,既係國防部用以作為統計同意改建原眷戶 數量之基礎,故附表編號1 至207 所示認證書所認證改建申 請書之個別認證程序合法與否,因涉及其得否列入修正前眷 改條例第22條所稱4 分之3 以上同意改建戶之計算基礎,且 已逾全體原眷戶之4 分之1 ,足以影響本件同意改建之眷戶 是否已達法定比例,及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是否被註銷其居 住資格,顯影響原眷戶之居住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異議人 既為明德新村、建業新村之原眷戶,有上開國防部函文、海 軍列管明建新村遷建「自治新村改建基地」原眷戶法院認證 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抗告卷第12至30頁),故國防部依據 上開改建申請書認證(包括附表編號1 至207 之認證書)之 統計結果核定原眷戶同意改建戶已逾4 分之3 ,進而註銷包 含異議人之不同意改建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 對異議人之權益自有重大影響,則異議人主張係明德、建業 新村之原眷戶,屬附表一編號1 至207 所示認證書之利害關 係人,自屬有據,合先敘明。
㈡按公文書或私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 點者,應記明於認證書內,必要時,並得為查證,公證法第 101 條第5 項定有明文。再按前項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 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公證人應於文書增刪、塗改、損 壞、可疑之點或其他空白處記明其事由並加蓋職章或簽名; 如係外文文書,得僅簽姓名縮寫,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8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一編號1 所示申請書原列印姓 名係「張怡玟」,經人將「玟」字畫掉,於側邊以手寫方式 填載「玫」,而該申請書認證時未經公證人為任何記明乙節 ,有附表一編號1 所示申請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44 頁 );附表一編號2 所示申請書原列印姓名係「歐金蟬」,經 人將「蟬」字畫掉,於下方以手寫方式填載「嬋」,而該申 請書認證時未經公證人為任何記明乙節,有附表一編號2 所 示申請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45 頁);附表一編號3 所 示申請書雖記載本人「魏世民」,但民字旁有遭塗改痕跡,
該申請書認證時未經公證人為任何記明乙節,有附表一編號 3 所示申請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46 頁);附表一編號 4 申請書記載本人「周林秀立」,申請人簽章欄則簽署「周 林秀玉」,而該申請書認證時未經公證人為任何記明乙節, 有附表一編號4 所示申請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44 頁) ;附表一編號5 申請書記載本人「廖榮雨」,經人將「廖」 字畫掉,於右側以手寫方式填載「盧」,該申請書認證時未 經公證人為任何記明乙節,有附表一編號5 所示申請書在卷 可查(見原審卷第148 頁);附表一編號6 、7 申請書認證 時,經公證人塗改認證日期,但未經公證人為任何記明乙節 ,有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申請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4 9 、150 頁);附表一編號8 申請書記載本人「楊黃國群」 ,但「黃」自右側有遭塗改痕跡,該申請書認證時未經公證 人為任何記明乙節,有附表一編號8 所示申請書在卷可查( 見原審卷第15 1頁);附表一編號9 申請書記載本人「李定 芳」,但「芳」自左側有遭塗改痕跡,該申請書認證時未經 公證人為任何記明乙節,有附表一編號9 所示申請書在卷可 查(見原審卷第152 頁),足見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9 所示申請書業經塗改,附表一編號4 所示申請書形式上顯有 可疑之點,但未經公證人記明事由,依上開說明,附表一編 號1 至9 所示申請書違反上開規定,自應將該部分認證予以 廢棄,發回由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
㈢次查,附表一編號10至32、34至50、52至54就本人欄之姓名 ,均由電腦事先列印,申請人姓名欄之簽名部分,亦以電腦 列印申請人之姓名,並加蓋申請人之印章乙節,有附表一編 號10至32、34至50、52至54所示申請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 第153 至169 、175 、178 至194 、196 至198 頁、本院卷 第127 至129 、136 至144 、151 至154 頁);附表一編號 51就本人欄之姓名,由電腦事先列印,申請人姓名欄之簽名 部分,亦僅以電腦列印申請人之姓名,而未加蓋申請人之印 章乙節,有附表一編號51所示申請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 195 頁),則附表一編號10至32、34至54所示申請書是否由 本人當面於公證人蓋印或請求認證,容有疑義,而公證人對 此部分均無任何記明,依上開說明,附表一編號10至32、34 至54所示申請書違反上開規定,自應將該部分認證予以廢棄 ,發回由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另附表一編號33所示申請書 ,分別有1 份電腦列印申請人姓名及以手寫填載申請人姓名 及簽章之申請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76 、177 頁),則 依手寫姓名之申請書而言,形式上並無違背公證法相關規定 ,自難遽認附表一編號33所示申請書之認證有違法之虞,異
議人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
㈣又查,附表一編號2 至4 、8 、13、17、20、21、34、38、 48、54至58、60至206 所示申請書之作成日期與認證日期, 均如附表一附表一編號2 至4 、8 、13、17、20、21、34、 38、48、54至58、60至206所示乙節,有附表一編號2 至4 、8 、13、17、20、21、34、38、48、54至58、60至206 、 所示申請書在卷可查(詳附表一出處欄),足見附表一編號 2 至4 、8 、13、17、20、21、34、38、48、54至58、60至 206 所示申請書之作成日期與認證日期不同,則附表一編號 2 至4 、8 、13、17、20、21、34、38、48、54至58、60至 206 所示申請書是否均由本人當面於公證人蓋印或請求認證 ,亦屬有疑,而公證人對此部分均無任何記明,依上開說明 ,附表一編號2 至4 、8 、13、17、20、21、34、38、48、 54至58、60至206所示申請書違反上開規定,自應將該部分 認證予以廢棄,發回由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
㈤另查,附表一編號120 所示申請書之申請人姓名係劉張雅影 ,而申請人姓名欄之簽名係「劉張雅影」,印章則係「張雅 影」乙節,有該申請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64 頁),足 見附表一編號120 所示申請書內申請人姓名之簽名與蓋章不 符,則附表一編號120 所示申請書是否由本人當面於公證人 蓋印或請求認證,誠屬有疑,又公證人對此部分均無任何記 明,依上開說明,附表一編號120 所示申請書違反上開規定 ,自應將該部分認證予以廢棄,發回由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 。
㈥按「由代理人請求者,除適用前3 條之規定外,應提出授權 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 。前項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 一證明之:⑴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⑵於境外作成者,經中 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 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⑶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 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 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公證法第76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附表一編號190 所示申請書之申請人係李盛玉真, 李盛玉真請求認證時,委由李莉莉為代理人,並出具認證請 求書及授權書,且授權書業經高雄市左營區明建里辦公處蓋 印乙節,有附表一編號190 所示申請書之資料在卷可查(見 本院卷第108 至110 頁),依上開說明,足見附表一編號19 0 所示申請書由代理人李莉莉代理之過程並無瑕疵,異議人 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惟附表一編號190 所示申請書既有上 述㈣所示瑕疵,仍應發回由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
㈦末查,附表一編號203 所示申請書申請人係「范儀方」,代 理人係張義堅,但無授權書乙節,業據公證人提出附表一編 號203 所示申請書之資料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3至15頁) ,依前揭說明,附表一編號203 所示申請書之代理認證過程 未合規定,公證人並未就此記明,此部分之認證自屬有瑕疵 。又附表一編號203 所示申請書既有上述㈣所示瑕疵,應併 發回由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
㈧此外,異議人主張之異議範圍僅附表一編號1 至207 所示認 證書乙節,業經異議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2頁反面), 又其中附表一編號59所示申請書之申請人非「林傑」,此有 93雄院民認華字第1772號申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48 至150 頁),本院自無從審查附表一編號59所示申請書之認 證有無違法。另異議人雖提出附表二所示認證書,並於異議 理由敘明附表二編號1 所示認證書係非本人作成云云,然附 表二所示認證書既非異議人之異議範圍,自非本院審酌之範 圍,附此敘明。
四、依公證法第1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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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認證書字號 │改(遷)建申請書名義人 │ 作成日期 │認證日期│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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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60 號 │ 張怡玫 │ │93.02.07│原審P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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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3261 號 │ 歐金嬋 │93.2.7 │93.02.11│原審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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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22 號 │ 魏世民 │93.1.3 │93.01.15│原審P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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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917 號 │ 周林秀玉 │93.1.3 │93.01.15│原審P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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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0071 號 │ 盧榮雨 │ │93.01.03│原審P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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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3279 號 │ 張德堃 │ │93.02.11│原審P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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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3327 號 │ 趙尊憲 │ │93.02.11│原審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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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61 號 │ 楊黃國群 │93.1.3 │93.01.15│原審P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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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4609 號 │ 李定芳 │ │93.02.26│原審P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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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38 號 │ 曾國安 │ │93.02.07│原審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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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18 號 │ 張康海 │ │93.02.07│原審P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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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50 號 │ 趙國慶 │ │93.02.07│原審P155│
├──┼──────────────┼────────────┼─────┼────┼────┤
│ 13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4600 號 │ 章金龍 │93.2.7 │93.02.26│原審P156│
├──┼──────────────┼────────────┼─────┼────┼────┤
│ 14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57 號 │ 王安定 │ │93.02.07│原審P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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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39 號 │ 李沛森 │ │93.02.07│原審P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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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15 號 │ 盧伍常 │ │93.02.07│原審P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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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4602 號 │ 楊春竹 │93.2.7 │93.02.26│原審P160│
├──┼──────────────┼────────────┼─────┼────┼────┤
│ 18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17 號 │ 葛志聖 │ │93.02.07│原審P161│
├──┼──────────────┼────────────┼─────┼────┼────┤
│ 19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24 號 │ 彭麟 │ │93.02.07│原審P162│
├──┼──────────────┼────────────┼─────┼────┼────┤
│ 20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4605 號 │ 徐少亭 │93.2.7 │93.02.26│原審P163│
├──┼──────────────┼────────────┼─────┼────┼────┤
│ 21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4604 號 │ 王琳 │93.2.7 │93.02.26│原審P164│
├──┼──────────────┼────────────┼─────┼────┼────┤
│ 22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16 號 │ 張建新 │ │93.02.07│原審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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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55 號 │ 熊復國 │ │93.02.07│原審P166│
├──┼──────────────┼────────────┼─────┼────┼────┤
│ 24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31 號 │ 馮富雲 │ │93.02.07│原審P167│
├──┼──────────────┼────────────┼─────┼────┼────┤
│ 25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26 號 │ 劉永熙 │ │93.02.07│原審P168│
├──┼──────────────┼────────────┼─────┼────┼────┤
│ 26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11 號 │ 徐清南 │ │93.02.07│原審P169│
├──┼──────────────┼────────────┼─────┼────┼────┤
│ 27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65 號 │ 高琴 │ │93.02.07│原審P170│
│ │ │ │ │ │、本卷P1│
│ │ │ │ │ │51至154 │
├──┼──────────────┼────────────┼─────┼────┼────┤
│ 28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43 號 │ 于治武 │ │93.02.07│原審P171│
│ │ │ │ │ │、本卷P1│
│ │ │ │ │ │27至P129│
├──┼──────────────┼────────────┼─────┼────┼────┤
│ 29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25 號 │ 韓尚禮 │ │93.02.07│原審P172│
│ │ │ │ │ │、本卷P1│
│ │ │ │ │ │36至P138│
├──┼──────────────┼────────────┼─────┼────┼────┤
│ 30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58 號 │ 譚中民 │ │93.02.07│原審P173│
│ │ │ │ │ │、本卷P1│
│ │ │ │ │ │42至P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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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37 號 │ 陳朱戴珍 │ │93.02.07│原審P174│
│ │ │ │ │ │、本卷P1│
│ │ │ │ │ │39至P141│
├──┼──────────────┼────────────┼─────┼────┼────┤
│ 32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64 號 │ 姜義方 │ │93.02.07│原審P175│
├──┼──────────────┼────────────┼─────┼────┼────┤
│ 33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63 號 │ 張永鐘 │ │93.02.07│原審P176│
│ │ │ │ │ │P177 │
├──┼──────────────┼────────────┼─────┼────┼────┤
│ 34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4598 號 │ 張燦「燿」【原聲請狀誤 │93.2.7 │93.02.26│原審P178│
│ │ │繕為張燦「耀】 │ │ │ │
├──┼──────────────┼────────────┼─────┼────┼────┤
│ 35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13 號 │ 劉東海 │ │93.02.07│原審P179│
├──┼──────────────┼────────────┼─────┼────┼────┤
│ 36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45 號 │ 趙成拱 │ │93.02.07│原審P180│
├──┼──────────────┼────────────┼─────┼────┼────┤
│ 37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51 號 │ 李覲燾 │ │93.02.07│原審P181│
├──┼──────────────┼────────────┼─────┼────┼────┤
│ 38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4606 號 │ 馮誠 │93.2.7 │93.02.26│原審P182│
├──┼──────────────┼────────────┼─────┼────┼────┤
│ 39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59 號 │ 曾啟肇 │ │93.02.07│原審P183│
├──┼──────────────┼────────────┼─────┼────┼────┤
│ 40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56 號 │ 張紅綢 │ │93.02.07│原審P184│
├──┼──────────────┼────────────┼─────┼────┼────┤
│ 41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12 號 │ 劉毓琦 │ │93.02.07│原審P185│
├──┼──────────────┼────────────┼─────┼────┼────┤
│ 42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48 號 │ 盧濟強 │ │93.02.07│原審P186│
├──┼──────────────┼────────────┼─────┼────┼────┤
│ 43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22 號 │ 龔炎欽 │ │93.02.07│原審P187│
├──┼──────────────┼────────────┼─────┼────┼────┤
│ 44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14 號 │ 劉世珩 │ │93.02.07│原審P188│
├──┼──────────────┼────────────┼─────┼────┼────┤
│ 45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28 號 │ 陳麗香 │ │93.02.07│原審P189│
├──┼──────────────┼────────────┼─────┼────┼────┤
│ 46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42 號 │ 王傑生 │ │93.02.07│原審P190│
├──┼──────────────┼────────────┼─────┼────┼────┤
│ 47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40 號 │ 張土吉 │ │93.02.07│原審P191│
├──┼──────────────┼────────────┼─────┼────┼────┤
│ 48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4608 號 │ 蕭德邵 │93.2.7 │93.02.26│原審P192│
├──┼──────────────┼────────────┼─────┼────┼────┤
│ 49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20 號 │ 王江素琴 │ │93.02.07│原審P193│
├──┼──────────────┼────────────┼─────┼────┼────┤
│ 50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19 號 │ 王貴友 │ │93.02.07│原審P194│
├──┼──────────────┼────────────┼─────┼────┼────┤
│ 51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54 號 │ 戈永順 │ │93.02.07│原審P195│
├──┼──────────────┼────────────┼─────┼────┼────┤
│ 52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62 號 │ 王衍球 │ │93.02.07│原審P196│
├──┼──────────────┼────────────┼─────┼────┼────┤
│ 53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2523 號 │ 李蔡秀雲 │ │93.02.07│原審P197│
├──┼──────────────┼────────────┼─────┼────┼────┤
│ 54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4610 號 │ 林鴻炳 │93.2.7 │93.02.26│原審P198│
├──┼──────────────┼────────────┼─────┼────┼────┤
│ 55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57□ 號│ 曾妙錦 │93.1.3 │93.01.15│原審P199│
├──┼──────────────┼────────────┼─────┼────┼────┤
│ 56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50 號 │ 蓋國勝 │93.1.3 │93.01.15│原審P200│
├──┼──────────────┼────────────┼─────┼────┼────┤
│ 57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15 號 │ 馬漢秋 │93.1.3 │93.01.15│原審P201│
├──┼──────────────┼────────────┼─────┼────┼────┤
│ 58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70 號 │ 林雄 │93.1.3 │93.01.15│原審P202│
├──┼──────────────┼────────────┼─────┼────┼────┤
│ 59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72 號 │ 林傑 │ │93.01.15│ │
│ │【卷內無此人之申請書】 │ │ │ │ │
├──┼──────────────┼────────────┼─────┼────┼────┤
│ 60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65 號 │ 梅文俊 │93.1.3 │93.01.15│原審P204│
├──┼──────────────┼────────────┼─────┼────┼────┤
│ 61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26 號 │ 劉陳傑 │93.1.3 │93.01.15│原審P205│
├──┼──────────────┼────────────┼─────┼────┼────┤
│ 62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50 號 │ 郭錦勳 │93.1.3 │93.01.15│原審P206│
├──┼──────────────┼────────────┼─────┼────┼────┤
│ 63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10 號 │ 陳光媛 │93.1.3 │93.01.15│原審P207│
├──┼──────────────┼────────────┼─────┼────┼────┤
│ 64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27 號 │ 王世昌 │93.1.3 │93.01.15│原審P208│
├──┼──────────────┼────────────┼─────┼────┼────┤
│ 65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40 號 │ 李英明 │93.1.3 │93.01.15│原審P209│
├──┼──────────────┼────────────┼─────┼────┼────┤
│ 66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74 號 │ 黃紹容 │93.1.3 │93.01.15│原審P210│
├──┼──────────────┼────────────┼─────┼────┼────┤
│ 67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914 號 │ 熊學敏 │93.1.3 │93.01.15│原審P211│
│ │ │ │ │ │、本卷 │
│ │ │ │ │ │P115 │
├──┼──────────────┼────────────┼─────┼────┼────┤
│ 68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48 號 │ 金以球 │93.1.3 │93.01.15│原審P212│
├──┼──────────────┼────────────┼─────┼────┼────┤
│ 69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95 號 │ 林國華 │93.1.3 │93.01.15│原審P213│
│ │ │ │ │ │本卷P133│
├──┼──────────────┼────────────┼─────┼────┼────┤
│ 70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96 號 │ 陳志吉 │93.1.3 │93.01.15│原審P214│
├──┼──────────────┼────────────┼─────┼────┼────┤
│ 71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18 號 │ 陳虎林 │93.1.3 │93.01.15│P215 │
├──┼──────────────┼────────────┼─────┼────┼────┤
│ 72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77 號 │ 鄭寶祥 │93.1.3 │93.01.15│P216 │
├──┼──────────────┼────────────┼─────┼────┼────┤
│ 73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82 號 │ 孫元才 │93.1.3 │93.01.15│P217 │
├──┼──────────────┼────────────┼─────┼────┼────┤
│ 74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33 號 │ 鄧錫生 │93.1.3 │93.01.15│P218 │
├──┼──────────────┼────────────┼─────┼────┼────┤
│ 75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90 號 │ 柳景林 │93.1.3 │93.01.15│P219 │
├──┼──────────────┼────────────┼─────┼────┼────┤
│ 76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48 號 │ 徐博 │93.1.3 │93.01.15│P220 │
├──┼──────────────┼────────────┼─────┼────┼────┤
│ 77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44 號 │ 胡忠信 │93.1.3 │93.01.15│P221 │
├──┼──────────────┼────────────┼─────┼────┼────┤
│ 78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11 號 │ 利國政 │93.1.3 │93.01.15│P222 │
├──┼──────────────┼────────────┼─────┼────┼────┤
│ 79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44 號 │ 沈欣立 │93.1.3 │93.01.15│P223 │
├──┼──────────────┼────────────┼─────┼────┼────┤
│ 80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41 號 │ 徐潔玲 │93.1.3 │93.01.15│P224 │
├──┼──────────────┼────────────┼─────┼────┼────┤
│ 81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58 號 │ 李卓吾 │93.1.3 │93.01.15│P225 │
├──┼──────────────┼────────────┼─────┼────┼────┤
│ 82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68 號 │ 余林花 │93.1.3 │93.01.15│P226 │
├──┼──────────────┼────────────┼─────┼────┼────┤
│ 83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53 號 │ 戴天時 │93.1.3 │93.01.15│P227、本│
│ │ │ │ │ │卷P104 │
├──┼──────────────┼────────────┼─────┼────┼────┤
│ 84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910 號 │ 沈宜生 │93.1.3 │93.01.15│原審P228│
├──┼──────────────┼────────────┼─────┼────┼────┤
│ 85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892 號 │ 張永平 │93.1.3 │93.01.15│原審P229│
├──┼──────────────┼────────────┼─────┼────┼────┤
│ 86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903 號 │ 李陳錦雀 │93.1.3 │93.01.15│原審P230│
├──┼──────────────┼────────────┼─────┼────┼────┤
│ 87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71 號 │ 王興洪 │93.1.3 │93.01.15│原審P231│
├──┼──────────────┼────────────┼─────┼────┼────┤
│ 88 │93 雄院民認華字第 001782 號 │ 戚宋秀君 │93.1.3 │93.01.15│原審P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