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優強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銘華
送達代收人 黃金洙
被 告 昱橋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珠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優強機械有限公司係本於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 昱橋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在台南縣仁德鄉○○村○○路○段十七號 之四,票據付款地在高雄縣路竹鄉○○路七五O號,有起訴狀及支票影本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之規定,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周明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