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152號
KSDV,100,司養聲,152,201107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沈裕斌
      張麗君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周歆祤
法定代理人 周采靈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沈裕斌(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麗君(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起共同收養周歆祤(女,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