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詹春枝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千代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千代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千代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
奉教育部於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台社字第五二八五五號設立許可有案,並
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於八十七年
七月一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四冊、第一五頁第七八號)。因捐助暨組織章
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乃提請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
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千代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
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
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