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168號
聲 請 人 盧淑惠
相 對 人 吳恩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恩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恩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其個別欲請求之
金額(即該兩張本票之票面金額及欲請求之金額,應詳列而
非僅陳明欲請求金額之總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