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
度執聲付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育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育祈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104 年度上訴字第2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民 國105 年5 月6 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106 年6 月9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育祈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 2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105 年5 月6 日 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 106 年8 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9 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