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
抗 告 人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章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水木瑞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司票
字第183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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