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836號
KSDV,100,司票,1836,2011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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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陳俊修
相 對 人 郭育恩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票號TS077490、TS077491、TS077492、 TS077494、TS077495、TS077496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6 月8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於民國 100 年6 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 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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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