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530號
KSDV,100,司拍,530,2011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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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吳甫適
相 對 人 李輝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偕同案外人黃妡渝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 8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8 月12日,利息、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6年7 月13日登記 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 件、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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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拍字第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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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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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高雄市│左營區 │左南 │1276 │建│98 │全部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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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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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