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29號聲 請 人 驊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富相 對 人 林張綠相 對 人 林玉麟相 對 人 林坤山相 對 人 林文進相 對 人 林文安相 對 人 林銀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張綠、林玉麟、林坤山、林文進、林文安、林銀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林張綠、林玉麟、林坤山、林文進、林文安、林銀桂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林順發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 查資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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