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529號
KSDV,100,司拍,529,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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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驊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富
相 對 人 林張綠
相 對 人 林玉麟
相 對 人 林坤山
相 對 人 林文進
相 對 人 林文安
相 對 人 林銀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張綠林玉麟林坤山林文進林文安
林銀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張綠林玉麟林坤山林文進林文安林銀桂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林順發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
  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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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驊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