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499號
KSDV,100,司拍,499,2011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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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趙明發
相 對 人 陳盧淑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盧淑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盧淑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借據或債權證明文件。
三、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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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