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615號
KSDV,100,司促,31615,201107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6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林慧君
債 務 人 潘泰成
一、債務人林慧君潘泰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
  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慧君於民國94年12月至96年5月間邀同債務
    人潘泰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5,625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慧君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泰成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
    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16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慧君、潘│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45625 │泰成   │3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慧君、潘│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625 │泰成   │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