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569號
KSDV,100,司促,31569,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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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56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紀洲
債 務 人 吳宜貞
債 務 人 吳永富
一、債務人吳宜貞吳永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捌萬
  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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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