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16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務 人 莊德和即鋒和企業行
債 務 人 楊禮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楊禮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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