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69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債 務 人 劉得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