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0664號
KSDV,100,司促,30664,201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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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664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債 務 人 鄭詠星
法定代理人 鄭瑪琍
債 務 人 鄭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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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