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判人 林秀英
選任辯護人 許英傑律師
楊靜榆律師
閻道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再審案件(本院106 年度聲再字第108
號,原確定判決案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473 號,第一審判決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829 號,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066號),聲請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473 號刑事確定判決,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 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秀英因侵占案件,對於鈞院 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所為的第二審確定判決(案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473 號)聲請再審,已經鈞院於106 年5 月31 日裁定開啟再審,本件即無執行刑罰的必要。綜此,依刑事 訴訟法第435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停止本件刑罰的 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犯侵占罪嫌,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 473 號判決有罪確定後,向本院聲請再審,本院已經於106 年5 月31日,以106 年度聲再字第108 號裁定開啟再審,這 有該刑事裁定在卷可證。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 原確定判決,參照前述規定所示,即屬有據,應予以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