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290號
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樓
債 務 人 楊京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五七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