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0092號
KSDV,100,司促,30092,201107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0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趙峪   原名:.
債 務 人 莊   原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
  元,
  及自■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