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846號
KSDV,100,司促,29846,201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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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846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 務 人 吉力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其中㈠新台幣
  肆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
  肆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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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力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