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479號
KSDV,100,司促,29479,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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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47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鍾盛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鍾盛文於民國98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731,071元整。
  1.其中124,564元整,自民國10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83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174,441元整,自民國10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22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 其中83,371元整,自民國10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33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4. 其中348,641元整,自民國10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73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31,07
  1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94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盛文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24564│     │6月22日起  │      │點八三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鍾盛文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74441│     │6月22日起  │      │點二二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鍾盛文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83371 │     │6月22日起  │      │點三三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鍾盛文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348641│     │6月22日起  │      │七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盛文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4564│     │6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鍾盛文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4441│     │6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鍾盛文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3371 │     │6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鍾盛文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8641│     │6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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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