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2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何佳峰
債 務 人 羅瑜華
一、債務人何佳峰、羅瑜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
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何佳峰於民國98年3月邀同債務人羅瑜華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
欠本金計新臺幣46,48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
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何佳峰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羅瑜華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92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佳峰、羅│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46481 │瑜華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佳峰、羅│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481 │瑜華 │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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